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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唐办发〔201513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各派出机构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视为、市政府领导统一,现将《唐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11

   唐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唐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具体措施。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市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

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分工:

1.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担任过相同职务的老同志;省部级领导以及担任过相同职务的老同志;外省市正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党政代表团;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

2. 厅级以下来唐领导以及外省市由厅级领导带队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代表团,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和市直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3. 军队来唐领导由唐山军分区和相应驻军单位负责接待,涉及考察、检查地方工作的,由地方对口接待。

4. 外宾及港澳台(侨)胞来唐由市政府办公厅(外侨办)和市台办负责接待。

5. 来唐的商务考察活动,按照“谁邀请、谁联络、谁接待”的原则安排。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由各承办单位负责接待,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出席的,市接待办负责指导、协调。

第七条 严格公务外出管理。公务外出需经相关领导批准,重要的公务外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八条 严格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无公函(领导批示的接待方案),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厅级以上来唐领导的单位要填写《重要宾客来唐信息呈报卡》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厅级以上领导来唐信息同时报市接待办公室。

第十条 简化迎送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悬挂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一般不安排合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来宾由相应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或接待部门负责同志接送引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唐考察期间,陪同的市负责同志不超过 3人;省部级领导在唐考察期间,陪同的市负责同志不超过 2人;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当次接待任务上级要求安排随行记者。市委书记、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 3人,县(市、区)负责同志不超过 2人;其他市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 2人,县(市、区)负责同志不超过 1人,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不超过 2人。凡涉及重要接待活动,一般由考察点负责同志介绍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工作保障。遵循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本着方便工作、安全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适当配备接待专用车,实行专管专用。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不超过 2辆中巴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不得清场闭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大型会议活动适当安排医护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接待纪律。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会议定点饭店安排;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接待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严格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执行当地会议用餐标准用餐人数不足 10人的,可安排桌餐,不超过自助餐标准。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超过 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菜品以唐山特色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

第十五条 严格住宿标准。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严格报销支付。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有领导批示的接待方案)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费资金支付按照唐山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实施接待以及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的,一律不予报销或支付。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对全市公务接待及相关工作检查一次。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半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到唐山市投资、考察、洽谈、交流、合作等商务、外事活动的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内容,随意提高接待标准。不得以招商引资、对外交流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唐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接待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