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方便公务用款,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唐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两千元以内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管理
㈠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新增工作人员的,可及时申请办理公务卡;对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公务卡登记人与财务室协同办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及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㈡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公务消费人员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㈢持卡公务消费人,可要求财务部门对消费交易进行查询对账。
㈣持卡公务消费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㈤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确需使用现金的,需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现金,并在报账时附批准后的资金使用申请表。未经批准的现金支出不得报账。
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室,挂失、补办等事项由财务室协同卡片登记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㈠持卡公务消费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报销时需提交发票和刷卡签发单等,并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将所持卡号、姓名填写到发票签字位置。
㈡持卡公务消费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消费一周内,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㈢财务初审人员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通过输入“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等基本信息,查询交易真实性。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消费人自行偿还。
㈣财务复核人员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对通过初审的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并在系统中生成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
㈤公务卡管理人员可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根据记录状态,通过姓名、卡号、日期、金额等多项条件,查询报销明细,并打印“公务卡还款明细表”。
㈥财务人员每天下午4点前进行对账,并于三日内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入账。
㈦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
㈧确因工作需要,持卡公务消费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每张公务卡都有自己的账单日。账单日,是指银行对持卡人每月持卡消费交易“算总账”的日期,请一定要记住每张公务卡的账单日,根据账单日及刷卡时间确定刷卡消费享受的免息期长短)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公务消费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㈨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公务消费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账户。
㈩因持卡公务消费人报销不及时超过还款日还款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公务消费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
(十一)持公务卡在境外进行公务活动的:公务卡目前均为人民币卡,没有外币卡;工作人员可在境外(目前已经有25个国家和地区)标有银联标志的商户进行刷卡结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