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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事项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政字2024〕7号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经费支出事项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明确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支出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以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为财务报销的依据。

 2.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3.坚持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人在所分管的经费项目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审批,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批签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对原始单据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的核查,指导、监督各部门的专项预算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

4.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使用项目、用途和标准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套用资金。

5.坚持各类经费支出事前审批原则。凡未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三条 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费用支出前应当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并结合学校预算指标,事先提出支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开展相关业务。

1.经费审批人

1)学校领导依据分管工作,作为主管部门的校级领导经费审批人,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2)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业务经费开支审批人;书记为党费及学生管理相关经费开支审批人;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开支审批人。

2.经费审批权限

学校所有经费支出前,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填报审批表。非采购类经费支出事先填写 “经费支出事项审批表”,表中注明各专项活动内容等的经费开支项目原因及金额;采购类经费支出按照后勤管理处制定的校勤字〔2022〕1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含)--20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5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预算外(基本户)经费支出前,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的审批;预算外(党费)经费支出前,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的审批,大额经费(2万元以上)的审批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人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各项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综合预算,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 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校所有经费支出,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长审批;5000(含)--20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长审批;20000元以上(含)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财务处长审批。

2.基本户经费的经济业务报销,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的审批;党费的经济业务报销,由必须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财务处长的审批。

第六条 审批人的职责

部门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经费的预算及业务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在支出审核上应认真审查经办人办理业务是否经过批准、是否超预算金额,发票日期、内容是否与批准的经济业务相同,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的,是否有固定资产购置单,是否有验收人签字等。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七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负会计监督责任,分别对规定限额内的预算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第八条 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项目经费的资金支出负领导监督责任。

第四章 报销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预算内经费的经济业务报销,报销人需提交原始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

1.单笔经济业务在一万元(不含)以下时,需提交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等。

2.单笔经济业务在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时,需提交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购物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等。

 3.如果达到学校招标额度或政府采购的,需提供上述第2条规定的相关附件外,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示截屏及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等。

第十条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是指具体经办业务的个人。经办人按照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未经批准,经办人不得擅自办理。未参与该项业务的人员,不得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栏处签字。

第十一条 验收人应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载明的可盘点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进行验收,检验物品和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在验收凭证上签字。验收人应对所验收物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能直接经办业务,即批准人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章 报销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含自制凭证)要合规、合法。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印章及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式多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工程项目结算必须使用建筑行业发票。

 第十四条 除国家特种票据为个人名称(如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外,一般发票一律填写单位全称: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并将发票抬头其他信息填写完整,否则不予报销。一般发票应具备的内容:开票日期、购物明细、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或有涂改的,均不能报销)。

 第十五条 未具体标明所购物品名称、单价、数量、规格而使用物品分类通称为办公用品、文化用品、计算机耗材、劳保用品、图书、教材、租车费、租赁费、维修费、印刷费(包括打印、复印、装订等)等的发票,要求以供应商电脑打印的明细清单或附发票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发票字迹清晰、印章要有效,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须由出票单位重开。

  第十七条 部分费用项目需使用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应规范整齐,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可打印,但制表人、审批人等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打印或盖章。

  第十八条 财务处只对作为报销联的发票给予结算报销。对不符合要求、过期、作废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和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对发票的真伪负责。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和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区号+12366)查询。

  第二十条 学校各种经济活动资金结算必须在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12月20日以前结算;各项专项经费按上级要求资金支出进度完成。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购置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一千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的),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购置项目的开支,除履行上述经费开支报销的手续外,还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的报销,经办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按进度预付部分工程款时,经办部门必须提供招标文件、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等,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决算付款时,依据审计报告,方可付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事项审批表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