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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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数据核对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参保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市决定建设全市集中统一的多险合征信息系统。为做好新旧业务系统的切换工作,自即日起至4月13日,对市本级、路南、路北、古冶、开平、高新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核对采集,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核对工作流程

(一)单位基础信息核对采集

参保单位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空U盘到市民服务中心B区3门二楼业务大厅社保信息核对采集窗口(B2区二层9至11号窗口),古冶区、开平区到当地社保核对窗口,确认单位基本信息及各险种参保单位编号,建立并确认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关联关系。打印《单位信息确认表》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后,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数据核对采集期间办理社保业务的凭证。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应与所提供证件一致。

(二)个人基础信息核对采集

单位信息及社保关联关系确认后,参保单位持空U盘拷贝采集系统导出的单位各险种参保人员信息,组织本单位参保人员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同人同名同身份证号。本次参保信息核对采集中,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严格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不涉及参保人员档案出生日期及参加工作时间的调整。

二、社会保险基础信息修改流程及要求

对信息核对采集中发现的参保人员姓名错误、身份证号错误或同人不同姓名不同身份证号等情况,由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各项社会保险的信息修改流程,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各险种经办窗口进行修改。各项社会保险基础信息修改流程及要求如下: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修改流程:

参保单位向社保局业务一处(在职人员)、社保局退管处(离退休人员)报送《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表》(纸质和电子版)及需要修改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加盖单位公章),所有人员身份证为空的需填写正确身份证信息。姓名(不同音不同字)与身份证(非15升18位)同时修改的,需要提供派出所证明。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础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修改流程:

参保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保局业务一处(在职人员)、二处(离退休人员)报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修改表》,所有人员身份证为空的需填写正确身份证信息,所涉及人员(含流聘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姓名(非同音不同字)与身份证(非15位升18位)同时修改的,需要提供派出所证明。

3、城镇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修改流程:

(1)身份证号升位(15位升18位),参保单位使用单位端软件进行修改操作,打印修改人员信息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数据一并上报;

(2)身份证、姓名等基础信息修改,参保单位持填报好并加盖公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修改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医保局职工征缴部门办理人员信息更正事宜。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在参保信息核对采集期间,参保单位在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业务时,均需携带已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信息确认表》。

2、在参保信息核对采集期间,新参保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单位名称全称进行新参保,人员必须录入正确的证件号。

3、为减少和避免因信息未及时更正影响参保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权益,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务必于截止日(2018-4-13)前完成信息核对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