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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0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的资金压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推出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起草过程

为提高政策适应性、适宜性和适用性,起草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异地公积金中心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购房首付提取的政策,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22日,中心印发《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拟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的范围: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适用本《通知》。

(二)购房首付提取时限要求:2024年4月1日及以后贷款购房的,满足条件均可申请提取。购买商品住房的,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半年内申请提取(合同备案日期不明确的,须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7个月内申请提取);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住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申请提取。超期后将无法申请贷款购房首付提取。

(三)提取额度确定: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职工及其他购房人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

对于贷款购买存量住房,如职工提供的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大于或等于房地产转让合同成交价格的,可提取额度核定为零,购房首付提取将无法办理。

(四)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核定:在我市不动产信息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之前,申请提取人需提供全部购房人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以核定是否为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五)申请提取人的确定:申请提取人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为准,购房合同中有多个购房人的,购房人之间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均可申请提取。

(六)首付提取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影响: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那么购房首付提取可能会影响其贷款额度。建议结合自身贷款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购房首付提取时间,避免影响贷款额度的核定。

(七)出现退房行为时购房首付提取资金需要退回:贷款购房首付提取职工申请首付提取后,若发生退房行为的,提取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全额退还,由市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对购房行为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退房后未及时退回提取资金及其他违规提取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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